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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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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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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土资发〔20151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二)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出让宗地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六)出让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土地管理委员会或专门组建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中的一种,召开专题会议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集体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下达批复文件。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八)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

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区)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让,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国土资源厅。

(九)土地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渠道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公告的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十)土地交易机构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人值班受理,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

(十一)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十二)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个小时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叫)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十三)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出让土地成交的,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中标)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2.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

3.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十四)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四、严格土地出让监管

(十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出让的主体,对土地出让工作全面负责,应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

(十六)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开工、竣工时间前30日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让人发出提醒通知督促履约,同时提醒其违约责任。

(十八)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

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土地出让后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

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二十)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等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市(州)要加快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县(市、区)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和开通工作,201591日起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统一转入国土资源主干网运行,并按要求录入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信息。

(二十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先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为用地者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未按规定出具或改变规划条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泄露出让底价和竞买人信息,以及以各种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重典问责,从重处理,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地方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地区,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对主要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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