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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两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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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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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增减挂钩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夯实业务工作基础,加快实现全省脱贫攻坚战略目标,省国土资源厅于近期正式出台《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下称“两办法”)。此次“两办法”的出台是省厅在全面总结前期改革成果和地方试点经验基础上,经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对强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优化项目区设置、创新技术核查手段、维护农民权益以及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等方面做出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旨在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规范推进试点工作,为助推脱贫攻坚增添更加强劲的动力。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按照“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明显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灾后恢复重建以及脱贫攻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优化项目区设置、简化优化管理方式、维护农民权益、强化监督考核管理等方面形成一系列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前推进。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不断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运用国土资源支持政策,持续强力推动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和地灾搬迁“三大项目”,有力助推了全省脱贫攻坚进程。实践表明,增减挂钩政策在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中,既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建设用地保障,又为农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受到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群众的真心欢迎。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此次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坚持现行试点管理办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吸收近年来探索改革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的有效做法,明确政策边界,规范、简化程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修订的重点:

强化分级管理负责制。明确省厅负责全省增减挂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增减挂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县级政府是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拆旧整理复垦、农房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实施等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区规划在线备案等。明确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由县局编制、市局审批、省厅备案。

改进实施规划管理。明确建立实施规划备选库制度,下放备选库管理权限,由市局组织入库审查并按季度报省厅备案。明确市局应在省厅下达指标6个月内从备选库中确定实施规划上报省厅,逾期未报的,省厅将收回指标予以调剂安排。

细化项目区设置标准。除国家和省特殊规定外,明确项目区拆旧区应控制在1个乡镇内。拆旧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拆旧指标规模应控制在5-30公顷,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均综合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优化项目区变更程序。借鉴自贡试点经验,明确变更的条件及变更方式,实行拆旧区变更和验收同步申报、同步审批;县局负责举证、省厅负责核查。

完善技术核查标准。明确在实施规划批准和验收环节,厅相关事业单位要运用最新遥感影像等先进技术手段,结合最新变更调查成果,对项目区实现100%全覆盖技术核查,对发现的疑问图斑应采取无人机或者实地踏勘等辅助手段100%全覆盖校核。明确县局自查和市局初验都应当对项目区实现100%全覆盖;对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了相应处置措施。

改革建新区管理方式。针对贫困地区节余指标在市域或者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情况,明确建新方案可以单独编制、单独申报。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明确项目区实施应实行论证、公示制度;提出坚持群众自主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住房或者货币化安置,通过货币化安置的,按照集中住房安置的人均综合用地标准预留指标在当地支持农村发展。

强化监督和考核要求。明确市、县应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审计、扶贫移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监管机制;省厅实行年度例行评估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省厅对各地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下达增减挂钩指标的重要依据;组织对上一年度已验收实施规划进行抽查核查。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作用,促进和规范节余指标流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此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指标流转双方必须是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双方相关信息统一在厅流转信息平台上公示,双方自行确定流转对象并协商签订协议,协议在信息平台公示且无异议的,厅予以备案并及时更新台帐。二是搭建流转信息平台。省厅负责搭建节余指标流转信息平台,负责审核、发布节余指标信息、流转结果公示及指标交割等工作;根据节余指标产生成本、资源补偿以及后期管护等因素定期编制发布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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