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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兴片区新区大道二、三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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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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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大兴片区新区大道二、三段项目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5〕48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住房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等拟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送至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联 系 人:简开华  联系地址: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

联系电话:2822357

四、本方案公告期届满后报经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大兴片区新区大道二、三段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8日

 

大兴片区新区大道二、三段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大兴片区新区大道二、三段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土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前进村3、4、5、6、7组,寨坪村村集体及2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约330亩(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两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类耕地为51520元/亩,非耕地为25760元/亩;二类耕地为42560元/亩,非耕地为21280元/亩。

(二)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1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清场的,可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亩。

(三)征收土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

2、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3、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4、政府投资修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三、房屋搬迁安置

(一)被搬迁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定

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与现状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房屋的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由雨城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住房保障局等共同认定为准。

(二)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1、对搬迁范围内从事经营的底层房屋,不作为门面认定,仅对《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性质一致、有效证照齐全、且实际营业使用的部分,按照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30%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15%进行补偿。

2、被搬迁户有水。电。气户头的,按移拆费标准 补偿;无水。电、气户头的,不予补偿。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三)搬迁安置人员认定

被搬迁住房安置人员必须符合《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规定。

(四)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禁止任何形式的自建、联建。搬迁安置对象可在货币安置、房屋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必须以自然户为单位选择,其家庭成员不能分散选择。

方式一:货币安置

1、在被搬迁住房合法面积中抵扣35平方米/人基本住房面积。

2、政府向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安置对象一次性支付货币安置费,由搬迁安置对象自行购房。人均货币安置费=商品房交易平均价× 35平方米+(商品房交易平均价-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10平方米。

3、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安置对象,按3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自行购房过户税费、简装修等后续费用补贴。

4、货币安置费和后续费用补贴在搬迁安置对象房屋搬迁完毕,并提供国有土地上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

5、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安置对象,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物管费补贴。

6、抵扣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积后的合法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补偿给被搬迁人。

方式二:房屋安置

1、房屋安置原则为优先同区域内安置,确实无法在同区域就近安置的,可实行跨区域安置。

2、在政府提供的住房中置换人均35平方米的基本住房面积,该基本住房面积在被搬迁户合法住房面积中抵扣(原面积抵不够的,只抵扣原面积),在基本住房面积内被搬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人均35平方米部分的搬迁补偿。在此基础上,可按政府公布的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住房。

3、因户型不匹配,所选购的住房面积超过基本安置住房和按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购买面积之和的,其超出部分人均不得超过5平方米、户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超出部分由被搬迁户按商品房交易平均价购买。

4、抵扣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积后的合法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给被搬迁人。

5、被搬迁户按照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购住房。

6、以上条款中所述被搬迁户在政府提供住房购买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7、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8、对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搬迁户,小区物业管理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雨城区城区拆迁(征收)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3〕32号)相关规定执行。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搬迁费用

1、搬家补助费

按时搬迁房屋的,按实物指标调查时依法界定的搬迁安置人口,以600元/人的标准计发搬家补助费,包括物质搬运费、物质损失费、误工费和人员交通费、保险费等。选择期房安置的被搬迁户,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第二次搬家补助费在安置房交付时与过渡费一并结清;非期房安置搬迁户,只发放一次搬家补助费。

2、过渡安置费

过渡安置由被搬迁户自主过渡,政府支付过渡费,不允许自行修建过渡房。过渡费按实物指标调查时依法界定的搬迁安置人口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期为12个月,按4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从被搬迁房屋腾空并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之日终止,过渡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按4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过渡期12个月以上的,按8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

四、奖励政策

对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的被搬迁户,自房屋搬迁动员会召开次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每超过1天递减3%的奖励。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需安置人员应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参加社会保险。

六、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标准政策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5]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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