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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洪无证开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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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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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国洪未经批准擅自在陇东镇向兴村向明一组进行采矿活动的行为,宝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26日对其无证开采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采出矿产品违法所得22500元,并处罚款11250元。已于9月1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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