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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存量房买卖)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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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0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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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权籍调查单原件1份;(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窗口现场出具,持不动产权证或该房屋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不提供)

2.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集成服务窗口现场填写)

3.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门牌卡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契税完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集成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7.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非中介机构促成的买卖由房管局出具)

   8.土地宗地图原件2份、房屋平面图原件1份。

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②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

2.房屋涉外转让的,需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3.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现场办理审核和补缴出让金,并提交缴款通知单(原件)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4.买卖非住房(商业、办公、车库、车位、仓库等)如需抵扣增值税,请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原件。

5.涉及税收减免的(卖方家庭唯一住房满五年或买方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原件;

②市房管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原件;

③拆迁户购买提供拆迁相关证明材料。

6.涉及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涉及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非拆迁安置户或无拆迁资质的非自然人等,提交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7.买卖经赠与或继承来的住房或非住房还需提供:

①原发生赠与或继承行为双方为夫妻关系的:继承公证书(或继承确认书)或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受赠人或继承人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原发生赠与或继承行为双方为非夫妻关系的:继承公证书(或继承确认书)或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原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发生继承或赠与行为时所缴纳的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公证费、土地出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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