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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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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2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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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权籍调查单原件1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现场出具,持不动产权证或该房屋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不提供)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社区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房屋权利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门牌卡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土地宗地图原件2份、房屋平面图原件1份;

10.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注意事项:

1.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集成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2.法院判决的提供判决书原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4.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现场办理审核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提交缴款通知单(原件)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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