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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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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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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澄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雨城区南四路49号1幢4单元4层7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雅市国用(2002)字第1771-40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刊发声明。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国澄
2024年10月23日
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