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雅市国用(2007)第18035号 | 何惠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1001GB00031F00010012 | 雨城区康藏路495号11幢1层14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2 | 雅市国用(2007)第18035号 | 何惠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1001GB00031F00010023 | 雨城区康藏路495号11幢1层15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3 | 雅市国用(2007)第18035号 | 何惠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1001GB00031F00010007 | 雨城区康藏路495号11幢2-3层14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4 | 雅市国用(2007)第18035号 | 何惠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1001GB00031F00010008 | 雨城区康藏路495号11幢2-3层15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