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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宋贤忠副局长、刘微副局长就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接受雅安市电视台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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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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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有几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想请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给予解答。
主持人:土地闲置问题怎么解决?
宋贤忠:对闲置土地的定性,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界定,即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一年未开工的,或已开工但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在民主评议中群众反映的“闲置土地”,一部分是企业和个人圈地和囤地,确实可以归纳到闲置土地的范畴,另一部分其实是“储备土地”。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构依照法律程序,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土地收储中心等机构进行土地开发,在完成了房屋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后,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从而更好地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起到“蓄水和放水”的作用。在整个储备过程中,由于收储至出让的周期具有不可确定性,很多土地虽然已经拆迁为净地,但有些因储备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有些因涉及公共建设、公益设施用地,实施单位未明确;有些涉及城中村改造需整体出让;还有些涉及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政府批准后出让;还有的涉及文物保护的还要明确保护条件后才能出让,致使暂时还无法向社会公开出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群众将上述“储备土地”都误以为是“闲置土地”。
近年来,我市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对闲置土地采取计征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协议收购、地块置换及无偿收回等五大措施,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努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我局将继续抓好闲置土地处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企业进行约谈、发《限期动工通知书》等措施,督促开发单位按时开发建设。对因拆迁等原因影响开工的,通过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间并联合各部门采取调整规划、有偿收购或安排其它急需项目用地等方式加以分类处置。对企业自身原因、闲置超过二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切实加强批后监管。同时,继续加大普法力度,使全社会了解土地的储备政策和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主持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都需要大量地招商引资落地,过去很多是项目选地,现在要改变过去的用地模式,要地选项目。那么我们通常的项目选址需要注意些什么呢?请刘微副局长说说。
刘微:项目选址可分为单独选址和一般用地选址两类。由于我市是旅游城市,在用地选址上这两种情况都很普遍。关键是要对拟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的土地供应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项目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其占补平衡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耕地开垦费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拟建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以及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做到项目的预审。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预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项目;林产品加工;农产品初加工以及无污染的手工业等,分别由相关部门确认,严禁工业项目圈外选址。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目前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省市重点项目,一般经用地单位填写《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经县国土局初审再上报到市国土局预审;另一类是县上重点项目,经用地单位填写《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经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市国土局备案。
一般用地选址必须出具《选址意见》:在符合雅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用地单位或者是项目负责单位和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确定该项目的用地具体位置,看是否符合规划,对于符合规划的用地,给予批准,出具《选址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划的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不予批准;二是占用一般农田的,必须要进行指标覆盖,即是:用地单位自行包装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取得指标证书,并依法出让后,方可动工建设),或者是购买建设用地指标;三是另行选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申请的要件:预审申请表;申请预审的请示文件一式四份(转报省厅预审的建设项目需要)(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用地类型、落实“占补平衡”义务情况);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选址的原因;用地规模及用地现状、用地规模是否符合依据的行业标准,拟投资规模,以及投资强度等;地质环境影响情况;准备采用的供地方式;耕地占补平衡的方式及措施等。项目用地建设总平面图;县规划部门意见(选址意见书、红线图);涉及地质灾害地区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需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评估报告;用地单位的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承诺书;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涉及地质、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主持人:刚才是提到了鼓励企业业主或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那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有哪些要求呢?请刘微副局长再谈一下。
刘微:由于人们对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认识都不是很深,其实他们有本质的区别,有内在的联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目前的政策上有很多的优越性,应该鼓励大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对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住宅用地管理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主持人:牵涉到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识,可能一些人也不是很了解,偶尔呢可能也会有人去做一些土地违法的事情。那土地违法的形式有哪些,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接下来请宋贤忠副局长谈一下。
宋贤忠:违法的表现形式有: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地的行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地的行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处理方法: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非法批地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以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非法批地行为,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非法批地而受到财产权利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对其作出经济赔偿。此外,《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即国家依法向当事人赔偿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违法占(用)地的表现形式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
处理形式: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行政处分;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法律责任: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后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非法开垦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主持人:土地登记涉及家家户户,接下来就请咱们宋贤忠副局长来向咱们广大的观众朋友介绍一下土地登记的有关问题?
宋贤忠:土地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种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二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建设竣工后,必须依法登记,否则按非法占地论处。
土地登记的主要作用:确认土地权属关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土地权利变动关系,保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有效保护耕地;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政府掌握土地动态变化,收取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土地使用者重要的土地信息资源。
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土地登记的三部分内容是:权利人状况。包括权属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单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等;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包括宗地的界址、面积、坐落、用途、等级等;权利限制情况。即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他项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