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国土资公[2010]字21号
雅安市救助站项目建设用地所涉及的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龙岗村的集体土地,已于2008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1540号)依法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雅安市人民政府2010年11月9日(雅府通[2010]24号)征地通告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雅安市救助站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龙岗村的集体土地,具体用地面积和界限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两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补偿标准为耕地4万元/亩,其它土地按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雅办发[2010]16号)的规定标准执行,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雨城区政府安排人员现场清点登记。社保政策按照雅办发[2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涉及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及农户,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对抢栽抢种、违法违规私搭乱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经依法按程序和标准补偿后,逾期拒绝拆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四、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自行结清水、电、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
五、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和被拆迁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交地和拆迁。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