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结合四川省实际,
2017年4月10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出台《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对四川省境内用地预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原审查内容、材料进行了优化。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受理。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预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二、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明确规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含输变电站)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三、明确规定了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情形、内容、程序,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四、优化用地预审审查内容、材料,包括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听证材料、专家论证,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等。
《细则》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为我省“三大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国土资源要素保障;二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要求,对预审审批统一了标准、简化了手续、优化了流程;三是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办事创业的土地审批负担;四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了国土资源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