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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带押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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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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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带押过户)

 

一、办理事项名称

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

二、不动产“带押过户”含义

不动产“带押过户”一般是指:存在抵押的不动产转让过程中,无需先还贷解押再办理过户转移,买卖双方可直接 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涉及公积金贷款的按公积金管理部门流程 确认),可以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登记申请,经不动产登记  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结不动产转移等相关登记事项。除上述不动 产交易办事场景中,“带押过户”也可以应用于企业不动产转移、 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司法拍卖、继承、离婚分割等办事场景。 

三、工作模式

雅安市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业务,买卖双方及银行可以选择“新旧抵押权分段登记模式”和“抵押权变更及转移登记模式”两种中的任一模式办理。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权“双预告登记”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完成任一模式的“双预告登记”后买方抵押权人放款,先偿还卖方未结清的贷款部分,剩余部分转入卖方账户。

(一)新旧抵押权分段登记模式

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的

1.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拟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2.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买方将首付款存入指定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买方、卖方、银行三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三方协议、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完税凭证、原产权证书等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3.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次性完成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向金融机构推送抵押登记电子证明)。买方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指定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方按约定将已存入的购房款存入卖方贷款银行和卖方账户,完成结算;

4.银行线上提交抵押注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审核登簿,审核结果推送至银行。对于买方使用自有资金购房,无需贷款的情况,也可参考以上部分流程进行操作。

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不同银行的

1.不同银行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的须由买卖双方贷款银行共同签订四方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作为指定资金监管账户;

2.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拟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3.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四方协议。买方将首付款存入指定资金监管账户后,买方、卖方以及各自贷款银行四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四方协议、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完税凭证、原产权证书等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次性完成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向金融机构推送抵押登记电子证明)。买方贷款银行将贷款发放至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指定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方按约定将已存入的购房款存入卖方贷款银行和卖方账户,完成结算;

5.卖方银行线上提交抵押注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审核登簿,审核结果推送至卖方银行。

(二)抵押权变更及转移登记模式

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的

1.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拟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2.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权转让变更协议。买方将首付款存入指定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买方、卖方、银行三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抵押权变转让和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和变更协议、身份证明材料、原登记证书证明、完税凭证等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3.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次性完成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向金融机构推送抵押登记电子证明)。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指定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方按约定将已存入的购房款存入银行和卖方账户,完成结算。

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不同银行的

1.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拟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2.银行对买方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四方签订债权转让和抵押权变更协议。买方将首付款存入指定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买方、卖方、银行四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抵押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债权转让和抵押权变更协议、身份证明材料、原登记证书证明、完税凭证等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3.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次性完成转移登记抵押权转让和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向金融机构推送抵押登记电子证明)。买方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指定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方按约定将已存入的购房款存入卖方贷款银行和卖方账户,完成结算;

四、流程图和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1、附件2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川财规(2019)13号文件规定: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联系电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229805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 222828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62306

附件2

 

申请不动产“带押过户”材料清单

 

1.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由委托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继承、受遗赠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7.带抵转让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四方协议(债权转让和抵押权变更协议)、顺位抵押知晓函、转让及抵押不动产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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