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4)雅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71号 | 陈倩、胡垒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2001GB00043F00050070 | 雨城区青江街道凤仪路6号5栋1单元18层1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