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2、《国土资源部关闭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5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闭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
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3〕85号)
二、保障灾后重建用矿政策
矿业权实行阶段性特殊政策,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灾区灾后重建急需的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等建筑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新立,不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作为准予配号的前置条件,实行专报制度。同时也对重灾区的采矿权矿山企业争取了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