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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茂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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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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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15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茂军非法占用农地罪一案,经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杨茂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杨茂军自2010年9月以来,以开采砂石和办水产养殖为名先后与龙门乡王家村簸箕坝组农户签订书面或口头流转协议,杨茂军在没有取得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从农户手中流转的土地十余亩,并开采砂石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无法恢复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杨茂军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杨茂军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茂军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因此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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