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 | 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 详见收费标准 | 企业和个人 | 川价发(2006)229号 |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
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清费减负重点工作和省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25号)进行公示。 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 六、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七、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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