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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党员党费交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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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7-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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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国土资机关党委〔2008〕4号

局机关各支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就局机关调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每名党员党费交纳标准,由局财务科按规定的交纳党费比例计算,如有异议,请到局财务科复核。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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