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
9月8日
四川省田长制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田长制办公室
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宣传工作
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文旅、广电、网信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推动将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纳入村规民约。
明确➤省田长办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耕地保护宣传工作指导,不定期向各地发放宣传素材。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中华人民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答:《中华人民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
答:根据《中华人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