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接雨城区大兴镇人民政府反映,姜鑫富涉嫌在大兴镇穆家村(小地名:小河坝)非法开采连砂石。我局执法监察支队赓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挡获两台装载机和两台运输车辆,其中一台装载机正在为一辆杰狮牌重型自卸货车装料上车(卵石料,属建筑用砂)。经调查,姜鑫富未经批准在大兴镇穆家村(小地名:小河坝)非法开采连砂石2001.2m3。而该处位于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非河道范围,并未设置采矿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以及《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无证采矿行为。我局立即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之规定,责令姜鑫富停止开采,罚没款66741元。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