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3)雅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030号 | 穆举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6001GX00002F00020200 | 雨城区大兴大道中段8号-1层200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2 | 川(2023)雅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031号 | 穆举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6001GB00019F00040068 | 雨城区大兴大道中段8号1栋1单元13层1301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