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原《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管理暂行办法》到期失效。雨城区大兴、草坝片区等雨城区中心城区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正在开工建设或开工在即,项目工程用地范围内地下砂石资源管理混乱。为切实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有效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公平、公正、有序,防止国有资源流失,切实强化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急需出台新的砂石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认真总结了原砂石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有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九条,规范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砂石开采、加工、销售、运输、堆放等行为。
(一)明确了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砂石属于国有资产;明确了本办法所指砂石的范畴。
(二)明确了市政府设立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砂石管理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明确了砂石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三)明确了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采出的砂石资源的管理、运输、堆放等具体管理制度及处置方式。
(四)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雨城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砂石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五)明确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