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川府土[2012]824号)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雅安市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前进村。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拟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5800万元/公顷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5800万元/公顷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雅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送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0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市政府妥善安置。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