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大兴镇前进村8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824号)。
(三)征收土地用途:公租房、廉租房建设。
二、批准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大兴镇前进村8组。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批准征收土地面积5.7736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3.8870公顷,园地0.0347公顷,其它农用地0.3187公顷;原有建设用地1.5332公顷。
(二)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58万元/公顷。征收耕地、园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耕地、园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面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雨城区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现场清点登记,补偿标准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0〕16号)的规定执行。
四、批准安置人数及安置途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162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请相关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到雨城区大兴镇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雅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