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雅安市国用〔2012〕第36151号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雨城区康北路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
2 | 雅安市国用〔2012〕第36155号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雨城区新安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
3 | 雅安市国用〔2012〕第36154号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雨城区西门北路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
4 | 雅安市国用〔2012〕第36152号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雨城区康北路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