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辖区河道外建设项目砂石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各类涉砂违法和犯罪行为滋生,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河道外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的可用于加工商品砂石或工程基础回填的砂石;行政处罚没收的砂石。
本意见所称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房屋建设项目、机场、铁路、公路、市政工程
雨城区、名山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含经开区管理范围)河道外建设项目砂石管理适用本意见。
三、管理原则
(一)地表或地下的砂石资源属于矿产资源,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
(二)建设单位在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但不得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除项目自用外剩余部分应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统一组织处置。
四、管理措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的综合管理。
建设项目砂石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一,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砂石的接收方、砂石储量核算方式、交付方式、确定储存地点、处置方式等内容;第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基础开挖测绘数据,核定项目基础开挖砂石量、自用砂石量、剩余砂石量,建立项目砂石开挖管理台账;第三,监管建设项目砂石储存堆放,自用部分原则上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堆放,施工场地内确不能堆放的,就近确定堆放场地;第四,依法维护国家对砂石的所有权以及向相关部门提供涉及砂石的违法线索。
建设项目属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指导和监督砂石开采、运输、储存等砂石经营管理企业合理设置砂石储存、加工场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建设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砂石的接管、处置工作,所得收入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二)罚没砂石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罚没的砂石,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三)积极探索管理新方式
切实加强收归国有砂石的储存、销售工作,积极探索统一收储销售与就地销售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减少砂石收储、运输等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国有砂石处置综合收益。
五、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砂石管理。第一,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开挖砂石;第二,建设项目砂石除按照规定运往确定的储存地点外,不得擅自运送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第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项目砂石。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作为监管主体应加强巡查,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抄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等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六、本意见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七、本意见由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