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府函〔2012〕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雅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请点击打开或下载):川府函〔2012〕9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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