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和矿业届有什么不明白的,在这里几乎都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国土资源部“部长信箱”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
“部长信箱”是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的重要渠道。用户可以通过“部长信箱”对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获取相关业务司局单位的权威解答。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于2011年5月启动部长信箱回复的网上发布工作以来,在部办公厅、机关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信件接收、分拣、分类、分送、转发、回复等环节运转顺利。
目前,国土资源部“部长信箱”已经成为给老百姓释疑解惑、指点迷津的重要渠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送审程序怎么走?
网名:宋 先生/女士
咨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送审程序怎么走?送审稿几套?附件主要需要哪些?有关事项要注意哪些?
回复:你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告编制及附件有关要求,请查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附件。报告一般报送8~10套,具体由组织评审单位另行通知。(地质环境司)
申请固体矿产甲级资质咨询 网名:张 先生/女士
咨询:我们公司想申请固体矿产的甲级资质,想问一下申请固体矿产的甲级资质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没有要求?
回复:感谢您对地勘资质工作的关注。关于申请地勘资质的各项要求,请参考《地勘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查司)
办采矿证需要的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合一后,如何办理编制合一后的报告?
网名:王 先生/女士
咨询:办采矿证需要的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合一后,编制合一后的报告需要什么资质,如何办理,去哪个部门办理?
回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编制相关报告无资质要求,其他技术等有关要求,请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执行。(地质环境司)
目前还有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吗?
网名:唐 先生/女士
咨询:听说今后将不再有资质要求,我们的地质勘查资质将于2018年过期,是否还需要按要求准备办理延续?
回复:你好!感谢您对地勘资质工作的关注!地质勘查资质的设立是由《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规定的,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尚未对地勘资质工作做出调整,有关资质审批工作按既有规定执行。(地质勘查司)
矿山企业当年未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怎么办?
网名:刘 先生/女士
咨询:矿山企业当年未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下一年度提交的年报(为了延续或者换发采矿许可证),基层储量管理部门应该接收吗?企业应该怎么改正?
回复:矿山企业当年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下一年度提交的年报按规定接收。(矿产资源储量司)
采矿许可证暂扣需提交年度储量动检报告吗?
网名:李 先生/女士
咨询: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的矿山,采矿许可证被暂扣,请问需要提交年度储量动检报告和基础报表吗?
回复:停产矿山仍属国家对采矿权人的管理范畴,需履行采矿权人按年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产储量年报的义务,如实反映矿山储量变动情况和当前生产状况。并需对当前停产、采矿权暂扣等情况进行备注说明。(矿产资源储量司)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咨询
网名:王 先生/女士
咨询:我矿属于部发证煤矿,以前《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均为独立编制,现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到期需重新编制审批,请问部里是否有新政策?应怎样编制和审批?
回复:为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已印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矿山企业合并编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随通知同时下发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请按该通知要求开展编制和审批工作。(地质环境司)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或者延续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代 先生/女士
咨询: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或者延续对高、中级技术人员专业认定的原则是什么?在哪个文件或者标准能找到?比如:地矿专业从事煤田地质或者石油地质、水工环专业从事水文地质、物探专业从事地球物理、探矿专业从事钻(井)探或者坑探是否需要业绩证明?钻探专业是否可以从事坑探?
回复: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原则依据是《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地矿专业从事煤田地质或者石油地质需要业绩证明;水工环专业从事水文地质、物探专业从事地球物理、探矿专业从事钻(井)探或者坑探不需要业绩证明;钻探专业不可以认定为坑探所需专业类别。(地质勘查司)
地灾治理和水土流失保持治理兼容问题咨询
网名:黄 先生/女士
咨询:一些项目尤其是山区的项目在立项时都会被要求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水土保持评价,但是一个项目同一块地不可能地灾和水保两个方案都上,比如地灾工作做了,防水土流失的效果也达到了。地灾工作做了并通过验收后,也不可能把地灾工程挖掉重新做水保。这样项目在验收时如何处理? 类似问题能不能联合审查,联合验收?
回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现行规定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没有联合审查验收。(地质环境司)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咨询
网名:先生/女士
咨询:2016年10月28日,我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请问我们应该在什么时间段去办理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变更?需要在每年的集中办理时间1月或者7月集中办理吗?我们的固体矿产甲级资质将在2017年10月到期,可以一起做变更和延续吗?
回复: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鉴于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已变更,请尽快申请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变更。
关于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保证金收取的问题
网名:回 先生/女士
咨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保证金应如何缴存? 地质环境部门与耕保部门分别收取还是统一缴存?
回复: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改革已纳入其中。土地复垦费的管理问题依据《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保证金和复垦费的管理问题,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在改革中予以明确。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时效性吗?
网名:彭 先生/女士
咨询: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时效性吗?有效性是几年?
回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目前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在可研阶段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再进行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建设工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主体工程不能投入使用。(地质环境司)
资源储量登记需按什么流程办理?
网名:郑 先生/女士
咨询:财建〔2008〕22号文件并未明确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完成之后的查明资源储量是否也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查明资源储量登记是在省厅办理还是在贵部储量司办理?
回复:资源储量登记需按照国土资源部2004年第23号令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文件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司)
哪里查询固体勘查甲级资质申请结果?
网名:田 先生/女士
咨询:我公司于2016年7月份递交固体勘查甲级资质申请资料,请问哪里可以查询结果?
回复:请您近期留意国土资源部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审查通过单位会在此进行公示,同时我们会向未通过和未予受理的申请单位发放通知书。(地质勘查司)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马 先生/女士
咨询:准备申请一个建筑石料采矿权,做勘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有资源储量800万方。因市场需求,按每年10万方,挂牌出让了3年,出让资源储量约35万方左右。请问做矿山占用储量登记书时是按总储量800万方登记,还是按35万方登记?
回复: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对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全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所进行的登记。(矿产资源储量司)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报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杨 先生/女士
咨询:国土资源部2015年第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报材料第一款:必须报送的材料第(七)条“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与国土资源部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第八条申请材料第4项“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件”,哪个事项在先?
回复:国土资源部2015年第2号公告中所提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是指划定矿区范围后,需要对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所依据的要件;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服务指南所要求的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是指划定矿区范围前,申请人持有效勘查或开采许可证进行办理的,目的是为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目的不同,在办理时段上后者应在先。(矿产资源储量司)
国土资源部发证的采矿权使用费如何缴纳?
网名:贾 先生/女士
咨询:请问部发证的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是怎样的流程,如何索取使用费发票?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请根据领取采矿权证书时,由我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中核定金额,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进行缴纳。缴纳后根据缴款日期在我部门户网站公布的“矿业权使用费发票信息”中进行查询。成功查询后,请携带查询的缴款书编号和银行汇款单(网银缴纳须打印汇款成功页面),来我部政务大厅进行登记领取。(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矿产勘查乙级资质申报甲级属于新设还是延续?
网名:巫 先生/女士
咨询:我公司已有气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想咨询一下申报为甲级资质是属于资质新设还是延续?
回复:属于新设。(地质勘查司)
非煤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由哪一级评审?
网名:樊 先生/女士
咨询:非煤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由哪一级评审?
回复:《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
(信息来源: 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