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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执行《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充电设施配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雅自然资规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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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1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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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规建局: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充电设施配置要求的补充规定已于2022年1月28日通过市规委会二届一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局将从2022年2月14日起,在新建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按照此规定执行,该时间之前取得土地尚未报批设计方案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请你们从2022年2月14日起在新建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遵照此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4日


 

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基本原则

1.1 充电设施是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为电动车辆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配套和附属设施等。

1.2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1.3 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1.4 配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及《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2  配置要求

2.1 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1 应远近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配置。

2 居住类以慢充为主,公共类以快、慢充结合,并根据需求配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

2.2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1 宜接近供电电源,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2 宜采用专用供电线路,并应配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分散充电设施应预留电缆通道。

3 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 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6 既有地下建筑未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不应设置充电装置。

2.3 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则,布置形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宜临首层或地下一层,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布局(居住类除外)。每个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不宜超过50个车位,区与区之间间隔原则不小于4.0m。

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库防火单元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1500

≤1250

≤1000

2.4 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2.5 新建建筑物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应符合雅安市消防部门制定的《雅安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指导意见(暂行)》的相关规定。

3  配建标准

3.1 新建建筑物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按下表执行。

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

项目

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及对应工程

预留条件

直接建设

预留占比Ⅰ(≥)

其中快充占比Ⅱ(≥)

建成交付Ⅲ(≥)

其中快充占比Ⅳ(≥)

配建指标类

居住类

100%

/

20%

/

公共类

35%

50%

25%

50%

商业类

30%

50%

20%

50%

工业类

10%

10%

10%

10%

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30%

60%

20%

60%

电动汽车充电站

100%

90%

50%

90%

其他类

15%

10%

15%

10%

配建

工程

外电源管线

变压器

第一级配电

低压配电柜、低压充电柜

电缆桥架、保护管

干线电缆

第二级配电

区域充电控制柜

充电单元

电缆桥架、保护管

配电支路电缆

注:1.预留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具体参照上表),同时满足电力、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表示充电车位需要在土建工程竣工时预留安装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专业设计阶段,由相关单位进行把关。▲表示充电车位需要随土建工程竣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Ⅰ 预留占比是指达到预留条件的电动车位数量占总体停车位数量的比例。

Ⅱ 快充占比是指达到预留条件的电动车位里边,满足快充条件的车位数量占比。

Ⅲ 建成交付是指直接建成交付的电动车位数量占总体停车位数量的比例,并非占预留电动车位的比例。

Ⅳ 快充占比是指直接建成交付的电动车位里边,满足快充条件的车位数量占比。

3.不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随建筑主体施工同期建设;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根据后期充电设施安装需求配套实施。

4.公共类指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如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图书馆等。

5.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6.改(扩)建建筑物的充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本表实施。

7.对于项目前期直接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一个微型车位的按一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一个小型车位的按1.3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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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35-2243842

传真:0835-223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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