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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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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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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就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方面涉及国土资源部门支持的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灾后恢复重建国土方面优惠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答:“4•20”芦山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自2013年7月起,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5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3〕85号)。
二、灾区宅基地因地震破坏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宅基地原址面临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隐患,想另外选址重建农房,可以吗?
答:可以。政策允许受灾地区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另行选址建设,但首先应考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
三、城镇居民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其合法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维护?
答: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灾后重建使用土地可以免交哪些税费?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五、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否容许办理抵押贷款登记?
答:目前宅基地抵押为《物权法》等法律明令禁止,根据法律确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抵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但在上位法律未修改、试点区域未划定、试点办法未出台前,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抵押仍属法律禁区,属于非法行为。
六、地震时,土地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遗失,补办怎么收费?
答:对于因地震灾害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土地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免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