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自然资源 | |||||
1 | 土地复垦费 | 10-2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2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川税发〔2021〕2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4 | 耕地开垦费 | 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每亩1万元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2倍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速公路加快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办规〔202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WB〔2022〕111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