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现征收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1、3、4、7组,天宝村1、4组的集体土地,作为南外环东段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2008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8〕1262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412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2014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253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2014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351号)。
二、征收土地用途
南外环东段项目建设。
三、批准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及面积
征收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1、3、4、7组,天宝村1、4组集体土地,征地面积约133亩(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雅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批准安置人数及安置途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房屋拆迁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雨城区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现场依规清点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