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表1)
1 | 采矿权审批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
3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4 |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6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7 |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未获批准。该单位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该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
行
《
《
(二)不服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表2)
1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2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3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4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5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采矿权人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采矿权价款征收行为。该采矿权人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该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
《
(三)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下表中所列行政处罚行为(表3)
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2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 |
4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5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7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8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9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10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11 |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12 |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13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4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15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16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17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18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19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21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22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23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24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25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
26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27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 |
28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29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30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31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32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33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34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
3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36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 |
37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38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39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40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41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42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43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44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45 |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46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47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48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49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5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51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52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5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54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55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56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57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58 |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59 |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60 |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
61 |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62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63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64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65 |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66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67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6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69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70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处罚 |
71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处罚 |
72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7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7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7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7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7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78 | 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79 |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80 | 非法运输矿产品的处罚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该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
《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服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4)
1 |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异议;对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有异议等 |
2 |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
3 |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国务院
(五)权属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5)
1 |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
2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含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
5 | 矿区范围争议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矿山企业之间对矿区范围产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裁决。
(六)不动产登记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6)
1 |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
2 | 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因经办人员原因出现登记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认为因登记错误给他造成了损害,可向该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家赔偿,也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该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
(七)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7)
1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
2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公务员对所在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主要依据:《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出让方与单位、个人等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受让方提出投诉请求。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国有土地受让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认为该宗地现状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可向该国土资源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要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
(一)举报违法行为,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举报的具体违法行为见表3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举报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依法调查核实,如线索属实,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涉及行
主要依据:《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例处理建议:举报在河道内采砂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如采砂范围在河道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主要依据:《四川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举报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见下表(表8)
1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2 | 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3 | 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
4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
5 | 违法违规供地。主要包括:违反有偿使用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
6 |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举报违法批地的,由有管辖权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主要依据:《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举报违法批矿
1.具体举报事项见下表(表9)
1 | 违法批准颁发勘查许可证 |
2 | 违法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举报违法审批发证的,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主要依据:《
(四)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见下表(表10)
1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2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
2.法定
3.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
4.市局受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以及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
5.处理建议:举报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党内法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当地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
(二)受理对国家行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
(四)受理国家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五)举报国土资源工程项目问题
1.主要举报事项:举报土地整理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国土资源工程项目招投标违规、工程质量有问题等。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举报国土资源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可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也可向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主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11)
1 | 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如要求查询土地征收文件,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要求查询矿权审批信息等。 |
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3 | 认为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2.法定
3.主要依据:《
4.处理建议:被征地农民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国土资源部门逾期不予答复。被征地农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该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