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雅房权证字第0089824号,雅市国用(2013)第37502号 | 杨红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11802004005GB00015F00030025 | 雨城区建新路33号3幢1单元5层10号 | 无法收回,公告作废 |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