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提出“六个严禁”: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规范引导,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二、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四、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主体责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护机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做到“谁的地、谁来管”,确保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田长制”是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以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为日常管护责任人的基层耕地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管辖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施属地管理、分级保护、逐级负责。
“田长”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对本辖区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日常管护。“田长”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工作措施,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进行劝诫、报告,协助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进行管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