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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声明(肖生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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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27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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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 雅市国用(2009)第4353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生菊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