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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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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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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单位
性质
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备注
1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部门耕地开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1.除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计算外,其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计算;
2.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政府制定,四川省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高速公路加快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办规〔2022〕7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2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政府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1.初级:100元/人
2.中级:200元/人(含答辩费60元)
3.高级:320元/人(含答辩费80元)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473号)

3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不动产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1.住宅:80元∕件
2.非住宅:550元∕件
3.证书工本费:10元/本
4.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政府制定,发改委、财政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13号)

4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土地复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政府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条例》;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5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土地闲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政府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8.《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
9.《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0.《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税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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